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第二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第二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赔付保险金42071.51元。 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第二营销服务部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7元,由原告***负担15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第二营销服务部负担163元,被告***负担2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0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