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保定华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清苑县铸诚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被告保定华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截止到2018年7月27日的借款利息154655.39元,并自2018年7月28日起按月利率10.465‰给付利息至付清借款止,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46元,由被告保定华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7
发布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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