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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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唐县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高唐县奥麟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高唐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6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被告高唐县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高唐县奥麟机械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鉴定费4416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4元,由被告高唐县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高唐县奥麟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