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高唐县六和种禽有限公司
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荣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院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高唐县六和种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山东荣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山东荣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的高唐县赵寨子镇东小村民委员会的253亩土地(该土地位于高唐县赵寨子镇东小村东南);

二、高唐县六和种禽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3日起至涉案土地实际返还之日止,按每年每亩1000元为标准向山东荣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损失;

三、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款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山东荣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30元,由山东荣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466元,高唐县六和种禽有限公司、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4
发布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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