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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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595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52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负担3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