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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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 成都金南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龚渝杰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后经济损失779513.5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支付原告***、***交强险理赔款110000元,下余669513.50元,由被告***赔偿原告***、***2678**.40元(已付40000元),并由被告成都金南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支付被告成都金南物流有限公司商业险理赔款267805.40元[(779648元-交强险理赔款110000元)乘40%〗,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负。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品迭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现共应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377805.40元,原告***、***现应退还被告***4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履行时,将保险理赔款377805.40元汇入平昌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帐号22×××1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434元,由原告***、***负担3860.40元,被告***、成都金南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7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