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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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欠款本金129033.44元及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截至2020年6月17日差欠利息24203.442元、违约金23196.035元、分期手续费5551.927元,自2020年6月18日起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欠款本金80388.86元及利息、违约金(截至2020年6月17日差欠利息15078.94元、违约金14451.314元,自2020年6月18日起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违约金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律师费30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4元,减半收取计2862元,由被告***负担2328.60元,被告***负担53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