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溪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溪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3509.57元(2020年9月4日后利息按合同的约定利率另计)。 二、被告***对被告***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被告***、***对被告***所欠的150000元及利息2460.5元(2020年9月4日后利息按合同的约定利率另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6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被告***连带负担2176元,被告***、***连带负担16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