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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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临海市恒翔眼镜有限公司 台州华锦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82破申43号 申请人:台州华锦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成朝,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海市恒翔眼镜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5928552123。 法定代表人:卢春燕,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台州华锦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临海市恒翔眼镜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于2012年3月21日经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制造业,注册资本20万元。2017年11月3日,临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1082民初第1159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资不抵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已停止经营,其名下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申请人主体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受理申请人台州华锦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临海市恒翔眼镜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朱 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章佳瑶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