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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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九江县金轩益君桃源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2015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6月6日解除; 二、由被告***向原告九江县金轩益君桃源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止期间房屋租金416667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由被告***向原告九江县金轩益君桃源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止期间电费、水费、网络费、物业垃圾清理费、电梯使用费、保安费、员工宿舍、水电维修费等共计101973.03元,扣除被告***交纳的保证金100000元,被告***尚应支付1973.03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由被告***向原告九江县金轩益君桃源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9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五、驳回原告九江县金轩益君桃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65元,减半收取11482.5元,由原告九江县金轩益君桃源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8023.5元,由被告***负担34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