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九江县金轩益君桃源大酒店有限公司
九江桃源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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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金轩益君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九江县金轩益君桃源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2015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6月6日解除;

二、由被告***向原告九江县金轩益君桃源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止期间房屋租金416667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由被告***向原告九江县金轩益君桃源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止期间电费、水费、网络费、物业垃圾清理费、电梯使用费、保安费、员工宿舍、水电维修费等共计101973.03元,扣除被告***交纳的保证金100000元,被告***尚应支付1973.03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由被告***向原告九江县金轩益君桃源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9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五、驳回原告九江县金轩益君桃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65元,减半收取11482.5元,由原告九江县金轩益君桃源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8023.5元,由被告***负担34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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