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3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佳沪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佳沪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京东商铺“佳沪手机旗舰店”首页首屏显著位置连续48小时登载致歉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上海佳沪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二、被告上海佳沪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三、被告上海佳沪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维权合理维权费用7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8元,由***负担688元(已交纳),由上海佳沪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20-01-1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