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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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焦作市中站区富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焦作市中站区富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480000元,并从2019年9月28日按双方约定支付原告利息及违约金损失,该项损失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4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