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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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被告***豫S×××**号事故车辆的保险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240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2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上诉期限届满前交纳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账号:46×××16)。并在交费后的次日起5日内将交费凭证交付本院一审承办人。上诉人未按上述规定交纳上诉费和交付上诉费凭证的,本院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