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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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莆田市荔城区黄石耿杰模具厂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给***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566.93元(已实际给付); 二、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34695.72元(不含莆田市荔城区黄石耿杰模具厂垫付款433.07元和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已付赔偿款10000元,指定支付方式为汇款至***于中国农村商业银行忠门支行开设的账户62×××56); 三、驳回***对***、莆田市荔城区黄石耿杰模具厂、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4元,减半收取577元,由***负担110元,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负担4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