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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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宜昌交运集团麟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7756.15元;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1919.4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履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给付办法:由当事人汇至法院专户,帐户名:当阳市人民法院;帐号:17×××59;开户行:农行当阳市坝陵分理处;注明系某人支付(2020)鄂0582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计2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1元,被告***负担75元,被告***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