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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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蕲春县横车汽车联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太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456108.2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18237.48元(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在执行时予以扣除); 三、原告***在收到上述赔偿款后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30000元,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2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53元,减半收取5377元,鉴定费11200元,共计16577元,由被告***负担11607元,被告***负担2485元,原告***负担24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