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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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 广西田阳华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民初77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变更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民初7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支付上诉人重庆市綦江区鸿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工程劳务款4859799.3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4859799.39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7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80000元,共计133728元,由上诉人重庆市綦江区鸿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40118元,上诉人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36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417元,由上诉人重庆市綦江区鸿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13925元,上诉人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24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