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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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城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4176.85元及利息4687.41元、分期手续费390.06元,以上合计39254.32元,并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向原告给付本金34176.85元自2019年1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