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8执21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金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8801193400。

负责人:陆东,行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生。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与被执行人***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270××88_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6336.1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林周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鲍清昭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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