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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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8执21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金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8801193400。 负责人:陆东,行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生。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与被执行人***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270××88_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6336.1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林周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鲍清昭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