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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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164200元(220000元-55800元,汇入户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开户行:农业银行重庆大世界支行,账号:31×××74); 二、原审被告无锡市国顺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474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负担1156元,被告***、无锡市国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5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