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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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北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南湖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保险金11000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保险金10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保险金61254.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9元,由原告***负担169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支公司负担490元;山东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费26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