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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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濮阳县大众量贩商贸有限公司 濮阳县副食品公司 副食品公司第二批发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濮阳县大众量贩商贸有限公司扩建房屋补偿置换面积723.73㎡(或按9000元/㎡的相应价款)的40%归原告所有,限被告濮阳县城关镇红旗居民委员会自获得补偿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完毕。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鉴定费7100元,由被告濮阳县城关镇红旗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