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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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昌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3867.57元,扣除其为***垫付的10000元,实际履行133867.5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1382.55元。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4元,减半收取2727元,由被告平安公司负担1417元,被告人保公司负担801元,原告负担5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05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