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衡水春雨园林工具有限公司
衡水中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天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衡水中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给付原告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社团借款合同》(编号:衡水农商银行农信借字2015第17102015688392号)所涉的欠息286504.17元、1326861.09元;

二、被告衡水中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清偿原告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团贷款借款合同》(编号:衡水农商银行农信借字2017第17102017002797号)所涉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截至2020年1月5日的利息2033383.33元及后续利息(以7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05%,自2020年1月6日起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

三、被告衡水中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清偿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社团贷款借款合同》(编号:衡水农商银行农信借字2017第17102017002797号)所涉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截至2020年1月5日的利息2614350元及后续利息(以9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05%,自2020年1月6日起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

四、被告衡水中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在衡水春雨园林工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前履行清偿义务的,可依法在清偿责任的范围内申报债权;若在衡水春雨园林工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履行清偿义务的,应扣除原告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部分。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106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76553元,由被告衡水中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对其中的71005元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9
发布日期 2020-11-2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