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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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保全案件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