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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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栋梁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金龙旅业有限公司 海南助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海南助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 二、限被告海南金龙旅业有限公司、海口栋梁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5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的利息116250元; 三、限被告海南金龙旅业有限公司、海口栋梁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000元和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5%计算); 四、限被告海南金龙旅业有限公司、海口栋梁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服务费140000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3700元; 五、限被告海南助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贴息19750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38元(原告已预交27802元),由原告***负担3929元,由被告海南金龙旅业有限公司、海口栋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8636元,被告海南助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核对位置]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