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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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北京市国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博隽懿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博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博隽懿茂投资合伙企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市国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452342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截止至2018年5月20日为318804.46元); 二、被告杭州博隽懿茂投资合伙企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市国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0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207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市国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杭州博隽懿茂投资合伙企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420元,由原告北京市国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3050元(已交纳),被告杭州博隽懿茂投资合伙企业负担33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