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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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珠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珠海市珠江永益装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珠海市珠江永益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含质量保修金)970205.99元,北京珠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二、驳回原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4元,由原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3元(已交纳),由被告珠海市珠江永益装饰有限公司、北京珠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7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