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临汾市巍达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襄汾县博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申请人襄汾县博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查封临汾市巍达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晋LP29**、晋LZ50**、晋LV93**、晋LR93**、晋L875**五辆混凝土罐车; 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汾市巍达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