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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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凯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34020.29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截止至2020年9月15日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为4761.17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分期付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为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200元; 三、被告***以其所有的号牌为浙G6××××号的车辆对上述一至二项的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对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丽水凯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二项的债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丽水凯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