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
北京新兴众诚节能防腐保温技术有限公司
大同市建电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同市建电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新兴众诚节能防腐保温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87540元;

二、被告大同市建电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新兴众诚节能防腐保温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4662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092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新兴众诚节能防腐保温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大同市建电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后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10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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