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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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阳江市丰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4500元给原告***。 二、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2993.69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取282.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8.6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负担41.5元(经原告同意,此款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由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负担212.3元(经原告同意,此款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