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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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于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签订的《小家联行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于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租金二万二千元; 三、被告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房屋空置损失四千零八十元、家电损失五百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案件受理费489元,由被告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