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岗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5,000元,利息14,099.19元,合计79,099.19元,及以6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375%计算自2020年3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7元,减半收取888.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岗支行自愿垫付,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岗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8
发布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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