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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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五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除已支付的医疗费10000元外,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0000元,该款直接汇至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五华城镇支行账号622848142**********;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81875.2元,该款直接汇至***在中国农业银行五华城镇支行账号622848142**********;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垫付款2000元迳行支付给被告***,该款汇至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观兰支行账号621*************511;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4.16元,减半收取计777.08元(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负担442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309元,原告***负担26.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