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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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五华县大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五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给原告***、***、***、***、***432863.64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110000元,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346290.91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0.44元,减半收取计为2695.22元,由原告***、***、***、***、***负担245.06元,由被告***负担1192.8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257.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