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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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截至2020年7月21日的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及罚息2181.84元,合计252181.84元,并应从2020年7月22日起按《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承担上述款项的利息直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2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436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