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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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 建三江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219.84元,在商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744.35元,合计35964.19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给付***、***垫付医药费2224.4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负担93元,被告***、***负担397元。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0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