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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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河源市龙新农房改造点北起第三栋东起第9卡(不动产权证号:河0100030478),查封价值人民币以16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述查封、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60000元为限。

如期限届满,上述财产仍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续冻结。

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或作其他形式的处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4-15
发布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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