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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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9997.57元、利息38075.04元(以后利息以本金199997.57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232%计算); 二、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抵押的位于茅箭区二堰街办鄂州巷××号××幢××号房屋(房权房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照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