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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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三一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北京庆波兴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4民初1258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河北燕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钰,河北燕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庆波兴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住***。 第三人:北京三一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驰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北京庆波兴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三一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敏 人民陪审员张蕊芬 人民陪审员曹洪生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金帅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