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三一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北京庆波兴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4民初1258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河北燕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钰,河北燕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庆波兴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住***。

第三人:北京三一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驰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北京庆波兴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三一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敏

人民陪审员张蕊芬

人民陪审员曹洪生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金帅

裁判日期 2019-09-29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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