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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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恩施新长城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恩施新长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恩施新长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70,500元及留购价款100元; 二、被告恩施新长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670,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恩施新长城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恩施新长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58元减半收取5,279元、保全费3,899元,合计9,178元,由被告恩施新长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恩施新长城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