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中心支公司 辽阳宏瑀运输有限公司 辽阳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阳宏瑀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278,415元(残值归原告所有)及鉴定费10,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