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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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省仁顺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87621.01元(不含垫付款)。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5元,由原告***负担897元,被告仁顺陶瓷公司负担1958元。鉴定费1300元,由被告仁顺陶瓷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8
发布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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