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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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仁顺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87621.01元(不含垫付款)。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5元,由原告***负担897元,被告仁顺陶瓷公司负担1958元。鉴定费1300元,由被告仁顺陶瓷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