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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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 合山市东成石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忻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保险金406300元。 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152元,减半收取4076元,由原告***负担47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负担3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