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保定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正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保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河北保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正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编号:保定市区联社农信循借字2018第24192018732647号); 二、正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河北保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加罚息以每日4950元计算,自2019年5月21日起支付至贷款付清之日止); 三、以保定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在朝阳北大街东侧徐庄路北侧正誉金融中心在建建筑物及土地为抵押物,河北保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二项金额范围内,以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按照抵押权登记(冀(2018)保定市不动产证明第0025466号)的顺位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776元,减半收取65388元,由正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保定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7 二审案件受理费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收款人: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保定西城支行,开户账号:10×××07。当事人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后,请在银行转账凭证原件上注明各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一审裁判文书案号,并将该银行转账凭证原件递交我院案件承办人员或书记员,由当事人自行复印、保存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