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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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利息15499.44元及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是从逾期之日即2018年4月30日之后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4%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以上借款本息暂合计人民币315499.44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59元(已减半),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