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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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象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象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2851.33元,并支付相应的正常贷款利息、罚息(暂算至2020年9月21日为3290.32元,之后按《借款合同(适用于兴家贷)》、《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原告象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欢乐家园44幢2单元202室[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18)象山县不动产权第000626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浙(2018)象山县不动产证明第0××2号]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42元,减半收取计2271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