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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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阜新市金方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款24,554.2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阜新市金方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以2,650.3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06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2,650.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07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2,650.3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08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2,650.3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09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17,936.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即2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4
发布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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