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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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号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号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改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号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王春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交通费21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3379.8元、鉴定费3185元、误工费(家属护理费)4480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交通费9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5734.2元、鉴定费1365元、误工费(家属护理费)1920元;

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14元,由***负担314元(已交纳),由王春成负担1050元、由***负担4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59元,由***负担167.7元(已交纳),由王春成负担39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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